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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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卫生局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卫规〔2008〕5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医疗机构各医院:

  《深圳市卫生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卫生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七日

深圳市卫生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3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省医学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初审

  02 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

  03 市医学继续教育项目审核



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省医学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初审



  一、审批内容

  广东省医学重点专科、特色专科建设初审。

  二、设定依据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申报广东省医学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的通知》(粤卫函〔2007〕317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具体数量由广东省卫生厅确定。

  初审方式为:各申报学科根据省卫生厅要求上报材料,市卫生局根据省卫生厅规定的申报条件,对各学科条件和水平予以评定打分排名,参照排名高低顺序并结合全市医学发展需求,按省卫生厅限定我市申报的名额确定。

  四、审批条件

  省医学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的审批条件具体见广东省卫生厅申报当年度发布的关于申报广东省医学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的通知中规定的条件。

  五、申请材料

  《广东省医学专科建设申请书》一式8份及电子版。

  六、申请表格

  《广东省医学专科建设申请书》,在广东省卫生厅网站(http://www.medste.gd.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

  法律依据: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申报广东省医学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的通知》。

  八、审批决定机关

  初审机关:深圳市卫生局。

  终审机关:广东省卫生厅。

  法律依据: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申报广东省医学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的通知》。

  九、审批程序

  申请学科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核——决定。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省厅。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在《广东省医学专科建设申请书》上加盖市卫生局公章。当年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通过审批的学科方可上报广东省卫生厅,有资格参加广东省医学重点专科或特色专科的竞争。

  法律依据: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申报广东省医学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的通知》。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



  一、审批内容

  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

  二、设定依据

  《关于发布深圳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深府〔2008〕7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

  评审方式为:各申报学科根据要求上报材料;专家委员会对申报学科进行现场考核;根据市医学重点学科评审标准,专家委员会对申报学科条件和水平予以评定打分排名,根据排名先后并结合全市规划布局及需求确定学科名单。

  四、审批条件

  (一)在深圳市辖区内合法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并获得卫生行政主管机关批准的科室。

  (二)在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内独立设置并运行2年以上并取得良好业绩。

  (三)学术带头人(1人)和专业技术骨干(不少于2人)已选定并属于本单位聘任的本学科(专业)专职专业技术人才。

  (四)所在单位同意申报并具备学科发展所需的配套条件。

  (五)符合深圳市学科设置规划并通过专家评审。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申请表》(原件4份,加盖公章);

  (二)拟开展重点学科建设的学术带头人、技术骨干(2人)的学术任职、技术资格、发表的国内外文章(加盖了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申请表》(附表),在市卫生局网站(http://www.szhealth.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

  法律依据:《关于发布深圳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及本实施办法。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

  法律依据:《关于发布深圳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及本实施办法。

  九、审批程序

  申请学科提交申请材料——受理——资料初审——承办(现场考评)——决定。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现场考核时间20个工作日)决定。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卫生局以文件形式一揽子公布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名单。审核批准的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有效期限为4年。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获批准后可以对外宣传本学科为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和承办单位对学科建设予以人力、物力、财力等支持。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两年进行一次中期评估,4年期满进行总体验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附表

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申请书

申请学科名称: 申请日期:


一、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
床位数

在编人数




设置科室

(写名称)






申请学科负责人

联系电话




二、学科情况


(一)人员情况 1.总体人员









总计人数
卫生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其他


医生
护理人员
技术人员


合计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合计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合计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合计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合计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学历结构
总计人数
博士
硕士、研究生
学士、本科
学科及其他









主要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学位
职务、职称
专业
学科学会及市级以上杂志担任职务































































































































2.学术带头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学位

职称

职务



所学专业

从事专业



地址

联系电话



学术团体、专业杂志任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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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财预[2005]74号

各委、办、局,各市级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上海市市本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 市本级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组成,项目支出预算是市级预算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或政府发展战略、特定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
  第四条 项目按照其支出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项目三种类型。
  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
  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由预算资金安排的、单项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的项目。主要包括:由国家、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工程、基金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以及大型修缮、购置、会议等项目。
  其他类项目,是指除上述两类项目之外由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共财政的原则。建立预算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三级预算项目库,共同对项目进行公共性评判,确保财政性资金向满足公共需要方面转移。
  (二)协同理财的原则。预算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分别从项目管理、专业规划、资金配置的角度实现公共资源全社会最优配置。
  (三)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预算单位的实际情况,试行三年预算滚动管理,预算资金由年度使用向三年滚动使用过渡,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项目预算支出试行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年度预算结余可结转滚动使用。
  (五)稳妥推进的原则。在规范项目支出预算管理中逐步扩大项目库覆盖范围,分三年建立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架构。

第二章 预算项目库

  第六条 预算项目库是对项目支出预算进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七条 预算项目库分为部门预算项目库、专业预算项目库、政府预算项目库等三级预算项目库。
  预算主管部门建立部门预算项目库,即时受理各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经筛选分专业排序后组成。
  专业主管部门建立专业预算项目库,定期受理预算主管部门经筛选排序后报送的项目,并对项目组织专项评审(对部分项目可有选择性地组织专家评审),按轻重缓急择优排序后组成。
  市财政部门建立政府预算项目库,根据专业主管部门专项评审、择优排序后报送的项目,按财力可能统筹平衡、择优排序后组成。
  第八条 预算项目库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择优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九条 三级预算项目库中的项目,分别是预算主管部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专业主管部门编制项目安排计划、市财政部门编制支出预算草案的依据。
  第十条 部门预算项目库实行全年开放式管理,专业预算项目库实行定期开放式管理,政府预算项目库实行定向式管理。
  第十一条 除重大政策调整和不可预见的特殊项目外,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预算主管部门不能编入项目支出预算,专业主管部门不能列入项目安排计划,市财政部门不列入支出预算草案。

第三章 项 目 申 报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方针,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以及专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公共财政要求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四)项目单位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和能力。
  第十三条 项目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分为结转项目、市委市政府已研究确定的新增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支出项目和其他项目四种类别。
  结转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确定项目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
  市委、市政府已研究确定的新增项目,是指市委、市政府已研究确定需由财政预算资金重点保障安排的支出项目。
  经常性专项业务费支出项目,是指预算单位为维持其正常运转而发生的大型设施、设备、专用网络运行费和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持续发生的支出项目。
  其他项目,是指上述三种项目之外,预算单位为完成其职责需安排的新增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支出预算表、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组成。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一)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预算主管部门根据部门工作需求和行业规划,按部门内资源最优配置的原则,进行项目初审,统筹平衡,按轻重缓急分专业排序,形成项目支出预算,报分管市领导审核后,送专业主管部门进行项目评审,并抄送市财政部门。
  (三)专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专业规划,按全社会资源最优配置的原则,牵头进行项目评审和排序,形成专业领域年度预算项目安排计划,报分管市领导审核后,送市财政部门,并抄送有关预算主管部门。
  (四)市财政部门根据当年财力可能,依照专业主管部门的项目安排计划,参考预算主管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拟定包括项目支出在内的市级部门预算草案,报市领导审批。

第四章 项 目 审 核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支出安排原则
  (一)结转项目、市委市政府已研究确定的新增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支出项目优先排序;
  (二)其他项目根据市级财力情况,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排序。
  第十七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备等;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四)项目单位是否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和能力;
  (五)项目是否符合专业规划和相关政策;
  (六)项目排序是否合理。

第五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和实施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方针、政策以及各部门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项目支出预算的安排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市级财力情况和项目排序,对各专业领域年度预算项目安排计划进行汇总、审核、平衡,形成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根据市人大批准的支出预算,市财政部门将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各有关预算单位,并抄送专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准,预算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按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支出会计核算按照合理计提、分类管理、明细核算原则实行权责发生制,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项目的滚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专业主管部门评审并纳入市财政部门政府预算项目库的项目,列入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的,一次认定预算总额,分年审核项目支出预算,纳入当年项目支出预算草案,实行三年预算周期的滚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 预算项目库中的跨年度项目执行年限不得超过三年(基本建设类项目除外),项目到期后自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每年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后,市财政部门、专业主管部门、预算主管部门要对预算项目库进行清理,对到期项目予以取消。
  对实行三年滚动管理的跨年度项目,简化预算编制程序。第二年起由预算主管部门在市财政部门认定的预算总额内,按分年项目支出预算额度,直接纳入当年部门预算,在规定时间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比对后,直接纳入当年政府项目支出预算草案。

第七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专业主管部门、预算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单位应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完成情况上报市财政部门、专业主管部门、预算主管部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基本建设类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管理,并纳入市财政局项目库。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分步组织实施。


财政部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会函〔20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07年是新会计、审计准则体系全面实施的第一年,做好新准则实施工作不仅关系到上市公司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而且对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和贯彻中央“走出去”、“引进来”的战略意义重大。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和监督检查机构、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注册会计师协会,均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切实防止上市公司2007年净利润和净资产同比出现非合规波动现象,确保新会计和审计准则实施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和监督检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跟进和督导本地区上市公司年报编制工作

  (一)确保在上市公司实施好新准则是财政部2008年会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财政部已成立了新准则实施情况工作组(名单附后),制定了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工作的方案,密切关注每一家上市公司公布的2007年年报,继续采用“逐日盯市、逐户分析”的方式,跟踪分析每一家上市公司的2007年年报,全面、准确地掌握上市公司执行新准则的情况。对于在年报分析过程中发现的非合规问题,财政部将对有关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检查。

  (二)各地财政部门2007年年初成立的新准则实施情况工作组,应在熟悉新准则及相关文件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做好上市公司年报工作的方案,对本地区上市公司年报相关工作,作出统筹安排。随时掌握本地区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披露时间和进度,做好每一家上市公司年报的跟踪分析。

  (三)各地财政部门应督促本地区上市公司认真学习、全面把握新会计准则以及准则发布后的相关文件规定,要求对于新会计准则首次执行日的期初数在2006年年报提供的数据基础上认真核实,同时按照有关衔接办法的规定对比较报表的数据进行调整。对于2007年净利润和净资产同比变动幅度较大的项目,要督促上市公司认真查明原因,属于新准则执行不正确、不到位的,应当予以更正,除此之外,应当作出说明。

  (四)各地财政部门应督促本地区上市公司在执行新准则及编制2007年年报中贯彻稳健性原则,确保其资产的价值反映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能力,对于出现减值迹象的资产,通过减值测试表明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要求上市公司足额计提减值准备;督促上市公司对于因或有事项产生的义务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必须确认费用或损失;对于上市公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要求其确定的公允价值应当具有可验证性,除自活跃市场取得的市价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应当要求上市公司充分披露所采用的估值技术方法和各项参数;密切关注上市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对于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应当敦促上市公司更正;提醒上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负起《会计法》赋予的责任,对本公司出具的2007年年报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各地财政部门应密切关注本地区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情况的宣传报道和媒体反映,经常性地组织专稿,向媒体提供本地区上市公司实施新准则的客观信息、资料和正确评价;发现不实报道的,应当及时与有关媒体进行沟通和更正,严防不实报道对新准则实施造成负面影响。

  (六)各地财政部门应严格监控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工作,选择有代表性的公司进行现场跟踪,全面掌握本地区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过程中的第一手资料,切实了解上市公司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加以解决,无法解决的,应当立即上报财政部。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结束后一个月内,各地应形成本地区该项工作的总结上报财政部。

  二、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在安排2008年会计监督工作时,要将关注上市公司年报作为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的重点

  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要充分利用注册会计师业务报备网络系统和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渠道,对本辖区内上市公司年报及相应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进行跟踪分析和监控。在开展2008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时,必须将上市公司作为检查重点,对异常的上市公司年报要及时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年报存在问题的,必须延伸检查为其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应侧重于新审计准则的执行情况,并将具有证券业执业资格的事务所作为检查重点。各地专员办还可根据本地情况,深入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新会计、审计准则情况的专项调查,形成专题调研报告上报财政部。

  三、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随时掌握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年报的审计情况,关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是否恰当、合规

  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重点监控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按照新审计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以及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过程中是否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并保持足够的职业谨慎,特别应当关注会计师事务所对特定类型业务的审计如对公允价值的确定、资产减值损失的认定、不具商业实质的交易的判断、关联方交易及异常的长期资产处置等,是否符合新会计、审计准则的规定。同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要认真抓好新审计准则的贯彻落实,确保新准则的理念、原则和内容贯彻到年报审计和风险控制的各个层面。按照业务报备的要求,认真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报备工作。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及时研究新准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发现问题的要及时跟进,密切跟踪在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审计工作中出现的“炒鱿鱼、接下家”行为,对于恶意“接下家”行为实施重点监控。

  四、各有关方面应当从大局出发,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和监督检查机构、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密切配合,建立有效的沟通合作监管机制,不仅要做好财政系统内部的协同配合,而且要积极主动地与证券监管等机构沟通与合作,严厉打击借新准则实施之机操纵利润和其他财务数据等不法行为,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在调查核实后,应当严肃处理,决不手软,并将处理情况上报财政部。

  五、各地财政部门、财政监察专员办、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认真学习贯彻本通知,并将本通知精神告知本地区上市公司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附件:1.财政部新准则实施情况工作组组成人员名单

  2.2007年年报需要关注的重点项目

  3.新准则实施后发布的有关文件及专家工作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1:

  财政部新准则实施情况工作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

  副组长:财政部会计司副司长应唯

  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副局长郜进兴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杨志国

  成员:财政部会计司、监督检查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

  附件2:

  2007年年报需要关注的重点项目

  一、新会计准则实施对上市公司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和资本市场的积极作用。

  二、财务报表有关项目波动分析

  (一)营业收入,重点关注营业收入的构成及其异常变动原因、是否存在分期收款销售情况等。

  (二)投资收益,重点关注处置投资实现的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及其异常变动原因等。

  (三)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重点关注交易性金融资产及负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因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损益及其异常变动原因、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等。

  (四)资产减值损失,重点关注资产减值损失的构成及其变动原因,包括对商誉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是否计提减值准备、各项资产减值损失的计提基础等。

  (五)所得税费用,重点关注递延所得税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金额、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的关系等。

  (六)营业外收支,重点关注债务重组利得或损失、政府补助等。

  (七)金融资产的分类基础及持有金融资产的具体分类情况。

  (八)特殊交易的会计政策选择,如当期发生企业合并的,对企业合并类型的判断基础。

  (九)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其合并范围当期是否发生变化及其变化原因。

  (十)其他产生净资产变动较大的项目及其变动原因。

  三、同时发行A股、B股或A股、H股的企业,境内外财务报告的有关项目差异的情况及其原因。

  附件3:

  新准则实施后发布的有关文件及专家工作组意见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

  2.2007年2月1日发布的第1期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

  3.2007年4月30日发布的第2期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

  4.2008年1月21日发布的第3期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

  5.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

  6.关于做好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7]2号)

  7.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通知(财会便[2007]5号)

  8.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36号)

  9.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会协[2008]3号)

  10.关于切实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报执行新会计准则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08]7号)